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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占绿地擅种树 暖心调解促和谐

来源:西安网 时间:2024-04-18 10:14 阅读量: 字号:

  近日,东关南街街道曹家巷社区接到某小区物业投诉,称小区2号楼后有一处绿化带被业主侵占,私自种植花木,且杂乱无章,破坏了小区整体绿化环境。物业多次与该业主沟通无果,双方因此产生矛盾。得知情况后,曹家巷社区调委会调解员、社区网格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,核实情况后,联系到了种植花木的业主张阿姨。

  原来,张阿姨是位爱花的老人,闲来无事便在小区绿化带上种植了一些花木增加美感,老人觉得此事并不妨碍他人,对小区的绿化也有贡献,没想到物业却再三阻挠。“我没有什么恶意,只是想着在这里种植一些花草树木,小区绿化好了,大家看着也赏心悦目。”张阿姨说。

  调解员倾听完张阿姨的讲述,随后对她进行了耐心劝说。调解员表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规定,小区公共绿地是公共设施,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占用。张阿姨擅自种植花木初衷虽好,但却在不知不觉中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,还对小区整体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。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调解,张阿姨终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,同意将种植花木全部拔除清理,并承诺不再破坏公共环境。

  群众利益无小事,一枝一叶总关情。今后,曹家巷社区调委会将继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“第一道防线”作用,做到“小事不出网格、大事不出社区”,始终秉承心系群众、服务群众的原则,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。

  以案说法:

 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陈静表示,小区绿化关乎小区形象,也直接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质量,但小区居民擅自在公共绿地种植花草树木的情况依旧多发,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、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,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。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,建筑区划内的绿地,属于业主共有,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。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属于业主共有。

  根据上述规定,居民擅自侵占绿地属违法行为,既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,又破坏了小区邻里和谐。在此,我们呼吁广大业主朋友:保护小区公共绿地、构建和谐宜居家园,请勿在小区共有部分开采种植私家花草树木。(王恒)

编辑:高蒙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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